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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者称我国正建立“全面问责制” 将规范使用范围
发布日期:2008-09-27 10:04:04    信息来源:新京报    字号设置:[ ]

汪玉凯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

  新京报:日前,山西省长孟学农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,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行政问责制的关注。能否介绍一下,行政问责制走过了怎样一个路线图?

  汪玉凯:问责是政治文明的体现,要建立责任政府,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,最近的一系列问责事件,反映了高层治理官员队伍的决心。

  问责这个概念本身是个舶来品。原来我们是党纪政纪处分,官员犯事了才追究。改革开放以后,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,随着事故增加,我们引进了政府管理模式,逐步开始关注问责。过去,官员权力很大,但出事以后不直接承担责任,除非他触犯党纪国法,出了问题了,才按党纪政纪追究。问责,则是即便你不触犯党纪国法,但是你的责任范围之内,职务范围之内,出了问题也要承担责任。

  真正问责启动是在2003年的“非典”时期,此后随着问责的深入,逐渐形成制度化。随着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,就从法律角度上明确了问责制,这就使问责法制化。目前,国家正在进行行政体制改革,其中有一项即是建立全面的行政问责制。

  新京报:问责主要有哪些形式?

  汪玉凯:问责是个大的概念,整体上讲就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,意即权责对等,具体来说,有四个层次。

  第一是引咎辞职,比如,这个领导因官僚主义导致未深入调研,或者重大隐患没有防范,就要承担领导责任,要引咎辞职。

  第二种是停职,事情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,先停掉工作等待调查。

  第三是免职,事情已经比较清楚了,是一定要承担责任的。被停职和免职不是终点,如果在调查中发现有权钱交易现象,将会进一步追究司法责任。

  第四种就是撤职了,撤职已经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了,是指在事态已经非常清楚的情况下,直接给的行政处分,表明要追究官员责任了。

  新京报:现实中,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可以被免职,四川巴中市府办公室3名工作人员因中秋放假通知笔误,遭问责通报而免职。写错了三个字也被免职,免职标准可以有多大的弹性?

  汪玉凯:写错了三个字也要免职,这就有些过分了。行政问责也须讲究公平公正,不能滥用。问责应像执法一样,须公正量刑,问责与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相匹配,才能心服口服。当然,公务员认为过分问责了,可以申诉和控告。

  新京报:责令引咎辞职是什么概念?辽宁一县委书记派警察到北京抓记者,后被责令引咎辞职。

  汪玉凯:责令引咎辞职和接受引咎辞职,程度是不一样的。引咎辞职是,感觉在岗位上没做好,或造成了影响和损失,主动要求辞职,当然引咎辞职也与上级意图有关,形式上算是主动辞职,实际上仍是组织决定,这算轻的。辽宁那名县委书记,严重侵犯人权,事态比较严重了,被责令引咎辞职,这是行政责任,还应继续追究其他责任。

  要规范免职的使用范围

  新京报:最近,一些曾经被问责的官员再度被起用,引发了争议,这方面有没有制度规范?

  汪玉凯: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》规定:“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,根据辞职原因、个人条件、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。”恰恰是这种“适当安排”,让外界看来,问责官员的复出不太透明。

  这是任用制度的“缺失”。应该说,一个官员承担的是领导责任,不是直接责任,年龄上也不大,就应该考虑如何起用和使用。但是,需要注意的是,一些官员被免职是因为官场斗争,一些领导通过问责打击异己,免职后就没有起用。相反,有的官员被免职后,因为和组织部门关系好,又能轻易复出了,这也不规范。

  新京报:问责风暴中频频出现免职,有人担心免职成了挡箭牌,本该撤职甚至开除的,却只给予免职,等风头过后再重新任命。

  汪玉凯:一般来说,免职是中性的。从干部管理的程序看,一个官员的职务发生变动了,比如要升到更高的地位了,这就必须把原来的职务免了。但当免职和责任事故联系时,与行政问责联系时,就不是中性了,而是比引咎辞职更严重的问责,这就是贬性了。

  人大的质询也是问责手段

  新京报:这次,山西溃坝导致了省长引咎辞职,结石奶粉导致了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,大家有一个疑问,出现一个责任事故的时候,应该问责到哪个层级?

  汪玉凯:问责行政级别的高度,和事件恶劣程度以及公众的关注度有关。对直接责任人永远都应该严厉。同时,应该说,越到上直接问责就递减。整体来讲,如果是重大安全事故,需要层层问责的,有时省长也要引咎辞职。这要看事件恶劣程度,以及公众关注度。现在,对问责的具体范围和具体高度,还没有明确的规定。尽管公务员法已经把行政问责写进去了,但有待完善,对具体操作办法要有完整的规范。随着问责制的深入,将来应该出台一个详细的细则,明确实行范围等等。

  新京报:就问责主体而言,现在的问责通常是自上而下的,问责主体好像只是相关政府。有没有其他的问责启动主体?

  汪玉凯:上级监督下级,这是体制内的问责,监察系统就是行政体制内的,这次处理河南矿难事故,就是监察部门出面。纪委、人大和司法是体制外的。虽然行政问责仍是行政体系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,但外力是公众的压力,因此问责的源头还是公众,还是社会。

  新京报:这是公众间接问责,公众能不能直接问责?

  汪玉凯:从法律上讲,老百姓可以监督政府,对政府有控告、揭发的权利。

  新京报:人大也应该是重要的问责主体,但在目前的公共事件中,很少看到人大出来问责。

  汪玉凯:人大代表对官员可以质询,可以要求官员就某件事情讲清楚,而且官员必须回答。质询本身就具有问责的性质,是人大代表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。这次问责风暴中,人大往往没有主动站出来,这是遗憾。

  新京报:问责频繁会不会让官员认为,做官是一个高风险行业?

  新京报:官不好做,这是好事。权责对等,出了事故,官员就应该负相应的责任。如果真能使人认为做官是高风险行业,这也是正面的导向,能够激励公务员用好权力,善待权力。

  近年来被问责官员

  2003年,非典时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、北京市市长孟学农被免职。

  2005年11月吉林石化双苯厂爆炸,污染了松花江,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。

  2007年12月山西临汾洪洞县新窑煤矿瓦斯爆炸,临汾市长李天太被免职。

  2008年1月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因“进京拘传记者”被责令引咎辞职。

  2008年9月山西临汾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溃坝,孟学农引咎辞去省长职务,张建民的副省长职务被免。

  2008年9月“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”。冀纯堂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、市长职务。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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